6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媒体提问:推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请介绍一下《若干措施》中金融相关的内容,以及人民银行落实《若干措施》的下一步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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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在《若干措施》中,金融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除特定新金融服务以外,允许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二是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表现在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
三是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个人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是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因跨境投资产生的资本出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等,在满足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应及时办理资金的汇入和汇出。
王信表示,《若干措施》提出的这些试点举措,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了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也丰富了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将有助于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避免碎片化、零散化开放,更好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若干措施》金融相关举措的落实落地。
一是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根据职责,积极审慎地受理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的有关申请。
二是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并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三是按照“稳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对于前置主管部门允许的金融服务交易,人民银行将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角度予以配合。
四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持续监测风险,必要时,对试点举措进行及时优化调整,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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