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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但

还需提交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的计划或安排。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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