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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11月3日公告,此前披露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春江股份冻结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形。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获悉上述各方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1)浙0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本金92亿元、利息22500万元(已计至2022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以365天/年计)计付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判决被告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45万元(已计至2022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40亿元为基数按照4%的年利率(以365天/年计)计付至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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