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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货车撞伤,无责为何还要自负1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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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王美玉 通讯员 钟亚芝)电动车司机被货车撞上头部受伤,交警认定货车方全责。而因为电动车司机没戴头盔,双方就赔偿问题闹到了法院。近日,衡阳雁峰法院宣判了该案,法官提醒,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上为无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在民事赔偿责任上不需要担责。即使在事故认定中无责,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资料图片)

骑电动车被货车撞伤,交警:货车全责

2022年6月,衡阳市的张某骑着电动车在衡州大道正常直行时,被一台想要右转的大货车撞上,头部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入院记录初步诊断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等。在住院将近两个月后,张某顺利出院回家。

根据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张某家人跟大货车一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都不能达成一致。大货车方认为,张某事发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于是,张某把货车司机、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挂靠的物流公司起诉到衡阳雁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4万余元。

没戴安全头盔,法院:自负10%的民事责任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某骑行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而未佩戴,其虽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其本人头部受伤严重的一个原因。依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张某自负10%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2.4万多元,张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由张某自负10%,其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赔偿部分由货车司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扣除掉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部分费用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万多元,货车司机及物流公司连带赔偿2万多元。

法官说法:

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民事赔偿认定依据之一

雁峰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小燕介绍,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然,未佩戴头盔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这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担责。

头盔的作用是保护头部,在发生事故时可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驾驶人不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实质上增加了造成其伤残的客观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也需要自负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在骑行电动车出行时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李小燕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综合予以判定。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即使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责,按照规定,机动车一方仍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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